陕西厚普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厚普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执295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某某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165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17,790.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仲裁费7,483.5元、鉴定费10,473.7元,本案执行费3,436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缴纳了执行费3,4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执2950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锐
审判员李唯
审判员牛晶琦
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杨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