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执26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姚秀荣,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昌荣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宋永生。
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昌荣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0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7636元,案件受理费491元、案件执行费32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最高法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车辆暂无法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杨 睿
审 判 员 黎晓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威
书 记 员 孙道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