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9237号
原告: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姚秀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XX大道XX段)。
法定代表人:孙敬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称, 2014年6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采购机电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完毕全部发货义务,但被告并未支付全部货款,截止起诉之日,尚欠原告货款4267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货款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267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双方合同履行地也为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故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由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故依法移送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常紫星
书 记 员 尚毅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