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阿特柯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阿特柯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昌荣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执265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姚秀荣,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昌荣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宋永生。
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昌荣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0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7636元,案件受理费491元、案件执行费32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xxxxx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康建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威
书 记 员 胡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