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阿特柯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阿特柯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大荣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2民初8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27833元、案件受理费643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02执29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东荣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白 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柯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