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阿特柯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阿特柯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6889号

原告: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698423290C。

法定代表人:姚秀荣,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工业园区靖庄路西侧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555699097L。

法定代表人:张风太,董事长。

被告: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东城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2889627E。

法定代表人:张风太,董事长。

原告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