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6889号
原告: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698423290C。
法定代表人:姚秀荣,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工业园区靖庄路西侧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555699097L。
法定代表人:张风太,董事长。
被告: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东城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2889627E。
法定代表人:张风太,董事长。
原告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