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8793号
原告: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洁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