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5612号
原告: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姚秀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威宁超越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高亮,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威宁超越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陕西阿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孟晓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敏鑫
书 记 员 叶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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