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执174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19751921X。
法定代表人:陈晓伟,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宝鸡市通华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科技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273441972。
法定代表人:王春林,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通华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陕0303民初3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43351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10元、执行费6470元。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宝鸡市通华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我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宝鸡市通华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宝鸡市金台区金河工业园寺沟东路土地不动产权证号:陕(2016)宝鸡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26日)。除此外,本院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宝鸡市通华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宝鸡市通华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晶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李 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