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6民初3043号
原告: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利军,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韩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蒲城县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亚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蒲城县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双方和解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24元,减半收取计10112元,由原告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冉 肖 红
二〇二〇年 十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陈 婧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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