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执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东段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2019)甘0191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向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2843元,并以6728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90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和保险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兰州市安宁区的房屋,该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本案系轮候查封;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甘A×××××福田牌、甘A×××××途锐牌两辆汽车,但未实际控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65940.52元款项,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向兰州乾川投资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该单位处的期债债权687617元,目前,该单位未提出书面异议;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娟
审 判 员 姜 峰
审 判 员 基 琨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坚会新
书 记 员 陆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