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91民初2853号
原告: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宝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利军,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中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平。
被告:***。
被告:重庆西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树钧。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庆富。
被告:穆庆富。
原告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力公司)诉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公司)、***、重庆西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洋公司)、穆庆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伟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巨能公司支付伟力公司工程款701114.8元及其利息(其中542403.8元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按5%计算利息,至2019年10月15日诉讼时利息为542403.8元×5%/年×45月÷12月=101700.7元,其中158711元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5%计息,至2019年10月20日利息为158711元×5%/年×3年=23806.7元)起诉时工程款及利息合计826622元;2.***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442403.8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西洋公司、穆庆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258711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巨能公司、***、西洋公司、穆庆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7年***以巨能公司的名义,或者穆庆富以西洋公司的名义分包给伟力公司施工,且双方多次通过同一财务人员魏丽萍向伟力公司付款。2016年1月16日,***确认伟力公司的《强夯结算单》后至今欠付542403.8元。2016年10月21日,穆庆富确认伟力公司的《路基强夯完成工程量确认单后至今欠付伟力公司158711元。根据以上事实,巨能公司、***、西洋公司、穆庆富应对以上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伟力公司与巨能公司、西洋公司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巨能公司与西洋公司系相互独立的两个法人,两份合同也相互独立,伟力公司基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将诉讼请求混同在一起案件中起诉,本院认为,伟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其应当按照不同的基础法律关系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分案起诉,故本院依法驳回伟力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033元,退还陕西伟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彩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治彦
书 记 员 李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