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蓝田县玉山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蓝田县XX镇XX村XX街/div>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蓝田县玉山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2019年11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