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22民初3190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XX镇XXX村****,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侯准绳,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住河南省林州市XX镇XX村**。
被告:蓝田县玉山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蓝田县玉山镇许庙村政府街/div>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蓝田县玉山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2019年11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