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财保2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刘爱兵,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任宇泓,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准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 12月24日作出(2020)陕0116财保2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蓝田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769687.5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申请人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蓝田县支行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769687.5元资金的冻结。
保全申请费4368元,由申请人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年 一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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