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2106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侯准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XX机关举报原告**涉嫌诈骗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8月5日,西安市XX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对被告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敲诈案立案侦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垃圾清运费10550745.82元及逾期违约金,本案必须以被告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敲诈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应中止本案的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杨香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任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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