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22财保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2742822329N。
法定代表人:侯准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申请对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陕0122财保4号民事裁定,冻结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蓝田县支行的账户资金10550745.82元。现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起诉的承揽合同纠纷案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定驳回为由,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实施后对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承揽合同纠纷案已被本院裁定驳回起诉,且二审予以维持,裁定已生效,继续保全财产已无法律依据。现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和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的账户资金10550745.8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