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2783号
原告: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蓝田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侯准绳,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兵,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宇泓,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居民。
原告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5日立案。
原告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9488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欠款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6月10日为25371元);3、案件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8月1日签订《御宾苑二期工程电气、给排水工程安装合同》、于2013年6月8日签订《御宾苑二期工程18#、20#框架楼-电气、给排水工程安装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承建的工程提供电气、给排水安装施工服务。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累计向被告付款367705元。2020年9月17日,原、被告对工程量及总金额进行结算,被告承建的总费用为272820元,原告超付工程款94885元,原告要求被告将不当得利资金退还,被告拒绝返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查明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犍为县XX镇XX村XX组XX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犍为县XX镇XX村XX组XX号,故蓝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陆 向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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