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伟博,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艳艳,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 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2742822329N。

法定代表人:侯准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垃圾粉碎清运承揽合同欲提起追索相关欠款诉讼。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蓝田县支行开户的账户存款XXX元。申请人以其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形式由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避免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保证经诉讼后相关权益得到实现,在诉讼或仲裁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鑫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XXX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存款XXX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李 新

审 判 员 邵 哲 强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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