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苏里格气田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民申24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苏里格气田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西部钻探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苏里格气田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苏里格气田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民终2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依法应进入再审。事实及理由:一、二审判决以二审报告所确定的金额作为案涉结算依据,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法院以对方单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做出的审计结论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结算依据错误,应依据河北建设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认定工程价款。如不以申请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认定工程价款,则应按照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定的工程造价结论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的依据。而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已就案涉工程造价达成一致意见,而双方约定案涉工程造价应按三次审计中的三审(终审)报告确定,却又以二审报告作为案涉工程金额的结算依据,显然相互矛盾,与事实明显不符。二、二审法院错误判决由河北建设公司承担鉴定费用显属错误。三、二审法院关于退还质量保修金的数额及不支付利息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工程款结算的依据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涉案工程应按照《西部钻探造价管理办法》进行结算,即三审制。依据河北建设公司庭审时的陈述及对第一、二次的审计结果签字确认的事实可知其明知合同中所约定的结算需经三审的内容,因此在河北建设公司明知合同约定的结算程序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均签字确认的第二审审计结果认定涉案工程的造价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在确定造价依据的同时,认定双方对于工程造价已经达成一致,再申请鉴定没有依据也无不当。而鉴定费负担问题,亦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数额,二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关于***和利息的问题,因在合同中明确不支付利息,有关***利息的诉求不应予支持,而因二审法院依据第二次审计结果确认了工程造价并依此计算出***数额依据充分。综上,河北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娟
审判员***
审判员*帅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