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8076号
原告: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684788870P。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豆,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676327257J。
法定代表人:张宝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斌,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身份证号:650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吉鹏飞
二O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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