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民初2967号
原告: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税路**。
法定代表人:张忠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成,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宋朝晖,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25.00元,减半收取计4362.50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433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刘 俊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马秀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