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民初3280号
原告:通辽市旺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治安镇。
法定代表人:曲海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恩,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君,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采购中心,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
主要负责人:王峰。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张宝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通辽市旺达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采购中心、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通辽市旺达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旺达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通辽市旺达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红梅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法 官 助 理 龙 岑
书 记 员 许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