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海悦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801民初6151号
原告:新疆海悦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中亚世纪物流园**楼****。
法定代表人:昌明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银,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宝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菲,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海悦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原轮台县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与(2019)新2801民初字3981号案件当事人相同,均因服务合同关系发生纠纷,且双方均同意两案件合并审理,则本案并入该案一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新2801民初字398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林 进
人民 陪 审员   刘亚丽
人民 陪 审员   朱 芳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高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