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通辽市旺达经贸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采购中心、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6财保190号

申请人:通辽市旺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治安镇。

法定代表人:曲海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瑞君,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博恩,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采购中心,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68号。

负责人:王峰,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通辽市旺达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采购中心、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331166.2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通辽市旺达经贸有限公司以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保险单号:12373003901075875139,财产保全申请人:通辽市旺达经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采购中心、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标的:被申请人价值27331166.2元的财产,担保金额:人民币27331166.2元,担保有效期: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辽市旺达经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采购中心、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331166.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通辽市旺达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赵 玲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周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