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73民终488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襄阳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烨,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戴厚良。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道客巴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11号楼3层362。
法定代表人:王银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境原,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西部钻探公司)、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石油天然气公司)、被上诉人道客巴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道客巴巴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8580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西部钻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烨,道客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境原到庭接受询问。石油天然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西部钻探公司、石油天然气公司赔偿***人民币10000元,由西部钻探公司、石油天然气公司、道客巴巴公司共同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培育和建立企业安全长效机制从安全文化做起》是王春雷的职务作品,西部钻探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石油天然气公司未尽到应尽的监管义务和责任,未尽到应尽的监管义务和责任
西部钻探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的全部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道客巴巴公司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的全部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石油天然气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道客巴巴公司删除道客巴巴上的《培育和建立企业安全长效机制从安全文化做起》;2.判令西部钻探公司、石油天然气公司赔偿***人民币10000元;3.判令道客巴巴公司赔偿***3.5元;4.判令西部钻探公司、石油天然气公司、道客巴巴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6年创新提炼、编制了《20条经典安全警语》,并于2006年12月2日在畅享网发布《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创编的20条经典安全警语》,还于2006年12月7日在安全文化网发布《20条经典安全警语》。上述发表的20条经典安全警语包括以下涉案警语:1.麻痹与麻烦同姓,侥幸和不幸同名;规范动作懒一步,靠近事故一大步。3.亲情、友情、恩情,安全入情;哲理、道理、管理,安全有理。4.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5.安全成本不可欠,欠了将与事故见;安全投入不到位,其他投入都白费。15.家庭是幸福的港湾,安全是家庭的靠山。20条警语后注明:未经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引用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创编的上述安全文化理念用语;如需转载或引用,须经许可并注明“引自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的字样,并在后边注明了联系邮箱、手机电话。2014年4月14日,中国石油西部钻探测井公司技能培训信息中心主任王春雷发表在《石油教育》杂志(2013.05)上的《培育和建立企业安全长效机制从安全文化做起》一文,被“zhangyou92333”上传到道客巴巴。文中抄袭了***创编的“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这条安全文化理念用语。该文系职务作品。中国石油西部钻探测井公司隶属于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西部钻探测井公司已注销,其法律责任,应由西部钻探公司承担。主管、主办《石油教育》的石油天然气公司,未尽到应尽的监管义务和责任。道客巴巴网存在获利的行为,并且未尽到应尽的监管义务和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提交涉案警语发表页面显示:2006年12月2日发布于畅享网“畅客博客”中的《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创编的20条经典安全警语》及2006年12月7日发布于“安全文化网”的《20条经典安全警语》中包括涉案警语:1.麻痹与麻烦同姓,侥幸和不幸同名;规范动作懒一步,靠近事故一大步。3.亲情、友情、恩情,安全入情;哲理、道理、管理,安全有理。4.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5.安全成本不可欠,欠了将与事故见;安全投入不到位,其他投入都白费。15.家庭是幸福的港湾,安全是家庭的靠山。文后注明:未经精细工程创始人***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引用,如需转载引用,须经许可并注明“引自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并提供了联系邮箱及电话。
***提交道客巴巴网站涉案文档页面显示:用户“zhangyou92333”于2014年4月14日在道客巴巴网站上传名称为“培育和建立企业安全长效机制从安全文化做起”的PDF文档,***支付3.5元下载该文档。涉案文档显示《培育和建立企业安全长效机制从安全文化做起》一文登载于2013年5月《石油教育》双月刊2013.5,署名为“王春雷中国石油西部钻探测井公司”。***主张涉案文章提到四次“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侵害了***的署名权。
***提交《石油教育》简介、《中央企业党的十九大代表热议学习贯彻十九大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截图,拟证明石油天然气公司未尽到应尽的监管义务和责任。***提交《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截图,拟证明著作权法无法保证所有人的著作权,西部钻探公司、石油天然气公司、道客巴巴公司没有践行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道客巴巴公司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对道客巴巴网站中《版权声明》《用户使用规则》《服务内容》《积分规则》《上传须知》《注册协议》《投诉举报》“联系我们”等进行了取证,证明道客巴巴网站系信息网络存储空间,于明显位置提醒用户上传原创文档,并有多个通知删除渠道,积分仅在文档上传用户及下载者之间进行流转,其仅在中间提供积分兑换的服务,不从中获利。其中,《版权声明》载明:“作为在线文档分享网络服务提供者,道客巴巴仅为网络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道客巴巴仅对用户上载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如果阁下是某一作品的著作权人和/或依法可以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且您认为道客巴巴站上用户上传内容侵犯了您对该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阁下务必书面通知本公司”,声明后附投诉资料的投递地址等。《积分规则》显示,积分的增加包括“被其他用户积分下载的文档所得积分,自动累加到上传者的账户中”等,积分的减少包括“成功下载其他用户的文档,积分减少,积分自动累加到上传者账户中”等,积分可以兑现,兑换比率为100积分=1元。
道客巴巴公司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对道客巴巴网站中会员查询、文档删除、404错误等进行了取证,证明涉案文档为网络用户上传,其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且已删除涉案文档、下载涉案文章的费用已经返还。其中会员查询信息,包括登录名昵称、注册邮箱、注册时间、注册IP、最后登录时间、最后登录IP等。文档删除信息显示文档名称、文档网址、删除时间2021年2月22日等。***认可涉案文档已删除。
以上事实,有涉案文章网络发表截图、涉案文档截图、网页截图、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与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权属的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本案中,根据***提交的涉案警语发表网页的署名情况,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系涉案警语的作者。***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在案证据显示,涉案文档由用户上传,***未举证证明西部钻探公司为涉案文档的作者及上传者,职务作品的判断应当以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为准,而并不是如***所称可以依据文章发布的板块主题进行判断,故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诉争文章系职务作品,在此情况下,西部钻探公司并非适格被告。石油天然气公司作为《石油教育》的主办方,应承担作为出版者的义务,因涉案警语在文章中所占篇幅较小,对出版者的审核义务不宜过重苛责,故石油天然气公司不具有过错,石油天然气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道客巴巴公司作为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者,对涉案文档不具有事前审查义务,在收到通知之前,道客巴巴公司未注意到涉案文档并无过错。道客巴巴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删除了涉案文档,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道客巴巴公司的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免责条件,对于***要求道客巴巴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均认可涉案文档已删除,***要求道客巴巴公司删除涉案文章的诉讼请求已无事实基础,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对于***要求道客巴巴赔偿3.5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阶段,***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企业信息、答辩状、质证意见以及其在其他案件中调解的相关材料、信访材料等证据。西部钻探公司、道客巴巴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
以上事实,有一审卷宗材料、二审阶段补充证据材料及二审庭审笔录等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
《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包括(一)文字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文字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文字、词语、句式、段落内容的选择编排,作者通过独立完成遣词造句,形式独特的表达形式,体现出作者的思想感情和智力创造。如果文字内容简单形式常见,或者是将公有领域既有表达形式或者在先作品予以简单的省略或组合,不能体现足够的创作高度和智力投入,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文字作品。
本案中,***主张权利的系“拥有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将会失去一切”这一警语。该警语内容简单、结构单一、表达形式常见,难以体现作者的智力投入和足够的创作高度,尚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的相关诉讼主张缺乏权利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夏 旭
审 判 员 崔宇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尹
书 记 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