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卓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卓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9697号
原告:西安卓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常德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丰进门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赓,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卓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丰进门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卓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卓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卓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中保全费228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6599元,减半收取计3299.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程俊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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