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卓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卓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财保109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卓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常德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赓,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西安卓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陕0113民初196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329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3292的其他财产;采取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金额总和以353292元为上限。现西安卓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卓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3292元的冻结或价值353292元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措施。
案件申请费2286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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