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执434-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宏伟、刘斐,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麻欢欢,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麻倩倩,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2018)陕0111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案件款共计802755.6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042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均无房产信息、无证劵账户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陕AXXXXX、陕AXXXXX、陕AXXXXX车辆依法轮候查封,并对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依法冻结。
3、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其申请的802755.67元债权及利息无法在短期内实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小锋
审 判 员 魏峰波
审 判 员 李令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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