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1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宏伟、刘斐,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麻欢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麻倩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以与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能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铁均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撤销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11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小锋
审 判 员 魏峰波
审 判 员 李令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倪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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