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4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3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晁村双鱼路20号西晁创新科技产业园南端1号院。
法定代表人麻欢欢,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257-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61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人员前往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雁塔区西晁村双鱼路20号西晁创新科技产业园南端1号院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661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41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管露楠
打印:相丽华校对:管露楠2018年月日送达
合议笔录
时间:2018年8月27日
地点:本院执行局223室
案由:劳动争议
合议人:***、**、***
承办人:**
记录人:管露楠
薛:今天我们合议一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257-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61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人员前往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雁塔区西晁村双鱼路20号西晁创新科技产业园南端1号院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66125元。我的意见现在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找不见,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同意终结执行。
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同意终结执行。
决议
本院(2018)陕0113执41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