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西安绥建石化有限公司、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雁执字第01605-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西安绥建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麻欢欢,该公司出纳。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绥莲。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西安绥建石化有限公司、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绥建石化有限公司、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麻旭东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绥建石化有限公司、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西安绥建石化有限公司、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因有抵押且已被多个法院查封,依法应由首先查封的法院处置,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在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因无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另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委托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持有的简阳恒通石化有限公司70%的股权,依申请评估、拍卖。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雁执字第016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