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陕西省眉县。
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雁塔区西晁村双鱼路20号西晁创新科技产业园南端1号院。注册号:610100100079120。
法定代表人:麻欢欢,系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6]5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6]5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经过本院实地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麻欢欢。本案应受偿金额为10920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10920元及利息。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6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在法定期限内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进
打印:**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