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

***与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雁执字第01118-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7014号民事判决书、(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已将全部案款19800元和执行费197元交至了法院,法院现已将案款19800元退付给了申请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雁执字第01118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哲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张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