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4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乾县。
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晁村双鱼路20号西晁创新科技产业园南端1号院。
法定代表人:麻欢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人仲案字[2017]25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人仲案字[2017]257号裁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并依法申报公司财产状况,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经查,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现已将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陕A×××××号通家福牌、陕A×××××号通家福牌、陕Aud963号时代牌车辆查封,目前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应申请金额为55921.56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55921.5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西安蓝媒环艺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综上,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41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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