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财保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彼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工业四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罗融,经理。
被申请人:佛山华胜伟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幸福工业园1-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阎胜永,总经理。
佛山华胜伟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山东彼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的(2019)鲁0181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彼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7000元。山东彼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的(2018)济仲裁字第2035号裁决书,裁决对佛山华胜伟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该裁决书已生效,并送达双方当事人。2019年7月17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济仲保函字第51-1号提请本院解除财产保全,山东彼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彼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7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传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齐硕
书记员王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