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4民初409号
原告:西安市*****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区,法定代表人:井江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张伟。
原告西安市*****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市*****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表示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计447元,原告西安市*****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王育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院印)
法 官 助 理 马笑啸
书 记 员 王 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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