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0464号
原告:陕西来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TX85B8G。
法定代表人:黄绪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陕西同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锋,陕西同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762452。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来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来陕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相 帆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颖
书 记 员 薛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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