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425执529号
***、***、韩某某、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韩某某、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民终2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某某、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韩某某、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韩某某、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劳务费及案件受理费9723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某某、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总对总对被执行人***、韩某某、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并冻结,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韩某某向本院缴纳案件款10000元,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划拨了被执行人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案件款88546元(案件款87235元,执行费1311元),申请人***已领取了该案案件款97235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425执52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9月5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