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3633-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俊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月9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再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3668.77元,本院已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12执36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叶 军
审判员 张小瑜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柏岑
打印人:姚柏岑校对人:叶军送达时间:20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