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4481号
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对原告单某、朱某与被告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钢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宁0106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书中落款时间有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宁0106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书中落款时间“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更正为“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