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恒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江格尔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2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江格尔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江格尔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2053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并执行回6036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党白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贺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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