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恒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黔27行初192号

原告陕西恒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尚稷路8989号西安服务外包产业园创新孵化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王新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雨涛,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范可,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府西路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显龙,该县政府县长。

原告陕西恒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允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作出答复为由,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利益。故,原告陕西恒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恒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马丹

审判员  夏永

审判员  冉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蒲兴余

书记员甘运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