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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XX局与陕西XX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陕0112行审30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干部,住该××。 委托代理人:陈XX,男,该局干部,住该××。 被执行人: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局申请执行市人社罚字(高新)〔2024〕6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被执行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在申请执行人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未按照要求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的行为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列的情形。申请执行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市人社罚字(高新)〔2024〕6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1.1万元罚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局作出的市人社罚字(高新)〔2024〕64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