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647号
原告:***。
被告:陕西大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大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800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2204.4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30日);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从事花卉种植销售业务,被告因业务需要,2017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从原告处陆续订购花卉,原告如约将花卉交付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经双方结算,截止2022年3月14日被告仍欠付原告168006元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陕西大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按案涉合同履行地为西安市长安区,本案应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关键在于案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案涉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作为出卖人按照被告陕西大洋******有限公司要求将货物(花卉)送至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委会附近交付,因此,案涉合同的履行地即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西咸新区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沣东新城辖区(包含三桥街办)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此,被告陕西大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大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