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房地产建筑公司

西安百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澄城县房地产建筑公司、陕西澄城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执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百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89号文苑大厦1幢1单元17层8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澄城县房地产建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中心街四路口。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澄城美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古徵街北段兆兴花城。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延某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西安百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澄
城县房地产建筑公司、陕西澄城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西安百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亦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百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澄城县房地产建筑公司、陕西澄城美华置业有限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5执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万宏革
审 判 员 栾小君
审 判 员 王亚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白 冰
书 记 员 马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