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25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鸿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刘瑞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渭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明品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澄城县房地产建筑公司,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赵文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澄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澄城县高速口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党文忠,系该管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鸿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澄城县房地产建筑公司、陕西(澄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买卖合同纠纷的(2020)陕0525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渭南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27000元,经查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525执4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
审 判 员 王海杰
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