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25执恢157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鸿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刘瑞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渭南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明品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澄城县房地产建筑公司,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赵文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澄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澄城县高速口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党文忠,系该管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鸿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澄城县房地产建筑公司、陕西(澄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买卖合同纠纷的(2020)陕0525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渭南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剩余款项307765.15元,并缴纳执行费7396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5民初5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 秦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