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房地产建筑公司

西安神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澄城县房地产建筑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703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神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67号含光佳苑A座12403室。
法定代表人:周国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澄城县房地产建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XX街四路口。
法定代表人:赵文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神XX环XX城县房地产建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民终7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澄城县房地产建筑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神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3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2019)陕01民终78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澄城县房地产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及其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106925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全额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董 超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泽霖
打印:相丽华校对:刘泽霖2019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