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房地产建筑公司

西安神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澄城县房地产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3执恢1号
西安神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澄城县房地产建筑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神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澄城县房地产建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神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3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神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澄城县房地产建筑公司已将(2018)陕0113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货款全部支付完毕;关于(2018)陕0113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西安神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该部分的执行请求,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澄城县房地产建筑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